(2012)衢柯执民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衢柯执民字第545号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47747782,住所地:衢州市上街62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被执行人:吴云飞,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云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债权22536.6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衢柯执民字第545号案件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春生审判员 吴海红审判员 黄文兵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海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