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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绍婉与刘洪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洪永,李绍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1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洪永,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绍婉,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成群、张蒙,男,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洪永因与被上诉人李绍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洪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故本案上诉人刘洪永在本院合法传唤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由上诉人刘洪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