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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仙民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振森与王映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振森,王映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1841号原告林振森,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王映南,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振森诉被告王映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振森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振森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林振森负担。审判员  陈伟斌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建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