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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执民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金明与温州市环球笔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金明,温州市环球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王宇2012.5.22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杨金明。被执行人:温州市环球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申请执行人杨金明与被执行人温州市环球笔业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制作的(2011)温龙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市环球笔业有限公司已被法院另案查封拍卖,本案需等待其拍卖结果,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并要求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459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2年5月22日止,被执行人温州市环球笔业有限公司欠申请人杨金明66862.25元,申请执行人待其厂房拍卖有结果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