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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286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任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2863号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谢振华,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洋,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2年5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瑞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常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