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叶爱霞与廖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爱霞,廖苏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1853号原告:叶爱霞,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国华,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琴,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苏妹,女,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爱霞诉被告廖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爱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叶爱霞负担。审判员 丘雪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明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