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孙贝贝与王某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贝贝,王雪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250号原告:孙贝贝,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龙胜。被告:王雪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贝贝诉被告王雪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贝贝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贝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孙贝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贝贝负担。审 判 长 冯占领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段端平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