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一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孟自先与尹礼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自先,尹礼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624号原告:孟自先。被告:尹礼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自先诉被告尹礼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自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孟自先负担。审判员 ��建兵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昌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