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兴民诉前保字第0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高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高虎,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兴民诉前保字第00016-1号申请人何高虎,男,1950年6月2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雷超,男,现年约30岁,汉族,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的(2012)兴民诉前保字第000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雷超的北京现代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进行了查封、扣押。经双方协商,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反担保现金20000元,申请人同意由本院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雷超的陕DC75**北京现代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审 判 长 田文峰代理审判员 庞赛利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