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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兴民诉前保字第0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高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高虎,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兴民诉前保字第00016-1号申请人何高虎,男,1950年6月2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雷超,男,现年约30岁,汉族,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的(2012)兴民诉前保字第000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雷超的北京现代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进行了查封、扣押。经双方协商,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反担保现金20000元,申请人同意由本院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雷超的陕DC75**北京现代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审 判 长  田文峰代理审判员  庞赛利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