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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淮执字第0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吴文萍与吴子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萍,吴子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淮执字第00011-2号申请执行人吴文萍,女,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吴子奎,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淮执字第000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子奎与其妻邢井霞共同共有的存放在邢井霞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739.00元,现因本院需对该被冻结存款进行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子奎与其妻邢井霞共同共有的存放在邢井霞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739.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赵剑平审 判 员  万功培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亮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