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165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田建强与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建强,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654号原告田建强。委托代理人张妮娜,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书芬,女,汉族,1981年7月26日出生。被告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号旺座国际城C座1201室。法定代表人徐运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增社,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B4区豪盛花园。法定代表人鄢振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严能伟,男,汉族,1982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陕西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西庄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鄢振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严能伟,男,汉族,1982年11月13日出生。原告田建强诉被告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妮娜、焦书芬,被告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增社,陕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严能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0月15日原告进入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灞桥区新筑镇西庄村工地,主要从事外墙装饰贴瓷工作,2009年11月20日完工,经结算劳务费共计106260元,施工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80000元,现剩余26260元,至今未付。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262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与原告签订外瓷承包合同的案外人胡志军,使用的是陕西联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庄项目部的公章。胡志军本人涉嫌私刻上述公章进行诈骗活动,已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因本案所涉的外瓷承包合同中的合同当事人胡志军涉及到刑事犯罪,本案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建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7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 杰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人民陪审员 马洪霞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