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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遵民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乔某与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遵民初字第2019号原告乔某,居民。被告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以给被告一段时间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判员 刘 浩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