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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巨民一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姜卫华与姚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卫华,姚新亮,刘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巨民一初字第653号原告姜卫华,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姚新亮,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刘艳华,女,1971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卫华诉被告姚新亮、刘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兰贤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超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