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巨民一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姜卫华与姚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卫华,姚新亮,刘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巨民一初字第653号原告姜卫华,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姚新亮,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刘艳华,女,1971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卫华诉被告姚新亮、刘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兰贤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超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