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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44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曾小燕、黄乃洵等与杨济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燕,黄乃洵,杨济银,周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443-1号原告:曾小燕,女,汉族,1960年7月13日出生,广东省化州市人,高中文化,茂石化华粤公司白油厂工人,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黄乃洵,男,汉族,1937年6月17日出生,广东省南海县人,小学文化,退休工人,住茂名市茂南区。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国标,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济银,男,汉族,1971年3月16日出生,广东省化州市人,高中文化,经商,住化州市。被告:周霞,女,汉族,1978年11月23日出生,广东省化州市人,高中文化,经商,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就路12号三银大厦8楼。负责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曾小燕、黄乃洵诉被告杨济银、周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小燕、黄乃洵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小燕、黄乃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小燕、黄乃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1元,其他诉讼费220元,共1181元,由原告曾小燕、黄乃洵负担。审判员 陈 玲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晋锋速录员 杨志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