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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史亚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36号原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4713号诚信商务楼。法定代理人王宏杰,职务董事长。被告史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史亚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迎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苘俏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