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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624号原告张某,女,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又名刘某,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