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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20-04-29

案件名称

汪芳、张某等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夏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汪芳;张某;张明祥;马登真;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夏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966号原告:汪芳,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系死者张健之妻,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张某,男,199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系死者张健之子,住址同上。原告:张明祥,男,194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死者张健之父,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马登真,女,194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死者张健之母,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孟广华,男,亳州市谯城区魏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3011105596。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夏邑支公司(以下简称安诚保险公司夏邑公司)。住所地:夏邑县一环路北昌盛路北段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芳、张某、张明祥、马登真诉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夏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芳、张某、张明祥、马登真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夏邑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芳、张某、张明祥、马登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芳、张某、张明祥、马登真撤回对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夏邑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汪芳、张某、张明祥、马登真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士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