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寿胡民初字第2372-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赵志强与崔国祥、宫学礼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强,崔国祥,宫学礼,崔云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寿胡民初字第2372-1号原告赵志强。被告崔国祥。被告宫学礼。被告崔云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强诉被告崔国祥、宫学礼、崔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崔国祥、宫学礼、崔云祥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的轿车提供担保。1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崔国祥、宫学礼、崔云祥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立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海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