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丛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72)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486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苗信,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翠兰。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章波,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书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攀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