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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执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乔友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友昌,青岛工力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1386号申请执行人乔友昌,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青岛工力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田庄工业园。法定代理人刘春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友昌与被执行人青岛工力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带回去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承担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海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