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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02高戈与陈贵,甘美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戈,陈贵,甘美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31号原告高戈,香港居民,身份号码P223772()。委托代理人王国强,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贵,香港居民。被告甘美欣,香港居民。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大鹏,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砚坤,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高戈诉被告陈贵、甘美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三人均为香港居民,本案为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根据原告高戈的民事起诉状,本案的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6061518.62元,超过人民币600万元,而基层人民法院只能管辖标的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故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三人均为香港居民,本案的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6061518.62元,超过人民币600万元,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粤高法发【2008】28号2008年8月31日)第五条关于“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两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贵、甘美欣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  松  灵人民陪审员 沈  慧  敏人民陪审员 姚  敬  东二〇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淑蓉(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