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龙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黄建章非法持有枪支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章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龙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建章。龙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建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建章携带枪支到龙州县响水镇至龙州镇公路第三隧道陪同胞兄黄××修车。期间,公安人员巡逻检查时,将黄建章的枪支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枪支具有杀伤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建章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3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建章的四哥黄××驾驶轿车途径响水镇至龙州镇公路第三隧道时,车辆损坏,黄××向弟弟黄建章求助。约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建章携带短式猎枪和朋友黄×益驾驶摩托车接修车师傅到黄××轿车损坏的地方修车。在陪同其哥修车时,公安人员巡逻检查时将被告人黄建章所携带枪支缴获。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缴获的枪支具有杀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建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黄××、陆×、潘××、农××、陆××、黄×益的证言及指认照片、崇左市公安局关于被告人非法携带枪支具有杀伤力的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章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具有致伤力的自制单管猎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建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农小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立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