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于民一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阎静与李世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阎静;李世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于民一初字第950号原告阎静,女,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李世财,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阎静诉被告李世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阎静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阎静承担。审判员 陈海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