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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恢525之四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侯伟与薛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伟,薛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525之四号申请执行人侯伟,女,××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薛芳,女,××年××月××日生,汉族,教师。本院在执行侯伟与薛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0)平民初字第3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薛芳的存款10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