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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与展丰能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展丰能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辖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展丰能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时金。上诉人展丰能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2)东横商初字第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与被上诉人与外国公司签订的主合同对司法管辖约定不一致,应由主合同约定的外国法院管辖,即使中国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第八条约定“协商不成提交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约定也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东阳市人民法院据此也无管辖权。根据《最高院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本案应由担保人住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请求撤销(2012)东横商初字第117号民事裁定,本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经审查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第八条约定“协商不成提交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原告方住所地在东阳市,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进审 判 员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