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镇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胡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镇民初字第599号原告:胡某。被告: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尚强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玉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