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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乾民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乾民初字第00610号原告李某,女。被告郭某某,男。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影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军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