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赵玉珍与林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珍,林伟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赵玉珍,女,193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王建辉,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林伟民,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马安信,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珍诉被告林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20元,减半收取为11660元,由原告赵玉珍负担。审 判 长 丘雪芳审 判 员 李伟平人民陪审员 谢艳芬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明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