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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雨刑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郭某某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雨刑二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73年4月8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2012年1月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娄梦,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诉刑诉(201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受贿罪,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君,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娄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担任南京****机器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综合技术管理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业务单位相关人员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831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1、2007年10月,被告人郭某某非法收受徐州**机械有限公司南京办事处主任刘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49900元。2、2011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非法收受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王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33200元。另查明,南京****机器有限公司纪委于2011年9月22日接匿名举报电话反映郭某某在负责公司有关采购的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多次收受供应商的钱物,后公司纪委经过内部调查,未发现其有违纪违规行为。2011年11月2日,南京****机器有限公司纪委在找被告人郭某某调查时,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上述受贿犯罪事实,且其到案后已向检察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3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王某、李某某的证言,员工履历表,南京****机器有限公司岗位说明书、公司部分组织机构调整的通知及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防科工委相关文件及批复,QY***K汽车吊供货合同、拉伸器系统供货合同,转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发票,银行卡交易记录,银行凭证、存款凭条,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记账凭证、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南京****机器有限公司纪委案件移送函,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暂扣款专用收据,南京****机器有限公司纪委情况说明,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情况说明,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郭某某有以下法定、酌定量刑情节:1、自首情节;2、归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抓获刘某某;3、全部退赃;4、平时表现良好,对单位作出了一定贡献;5、系被动受贿,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6、被告人患有抑郁症、幽闭恐惧症。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被告人郭某某所在单位出具了建议对其从轻处理的书面材料,其所在的板桥司法所也出具了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审前调查报告,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且有当庭自愿认罪、悔罪,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等酌定从轻的情节,对被告人郭某某予以减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已预缴)。二、违法所得人民币83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斌人民陪审员  郭智祥人民陪审员  王德云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