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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张春梅诉与史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梅,史俊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张春梅,��,汉族。委托代理人冯生平,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俊荣,男,汉族。原告张春梅诉被告史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之具体处所,且经本院调查被告并未失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春梅之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予以免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卓君代理审判员  文 娟代理审判员  黄 晶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