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北民一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等与高某继承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北民一初字第87号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原告王某丙。原告王某丁。原告王某戊。原告王某己。被告高某(系6原告继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诉被告高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位于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路以北中心北大街以东红星书香苑2号楼4单元402室(东户)房屋一套,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路以北中心北大街以东红星书香苑2号楼4单元402室(东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段旭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