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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伍家岗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张二和与李爱义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二和,李爱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伍家岗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张二和。委托代理人王玄宙,湖北百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延河,湖北百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爱义。张二和与李爱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的(2011)伍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二和向本院申请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李爱义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二和工资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307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爱义的银行存款2757187.6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亦兵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