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终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娜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娜,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终字第004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娜,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长兴街分理处职工,住长治市城北西街佳美绿洲16号楼3单元601室。委托代理人原冰,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住所地长治市太行西街1号。负责人陈建荣,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康晋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人力资源部职员。委托代理人岳红卫,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娜、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重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娜及其委托代理人原冰,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委托代理人康晋宏、岳红卫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重字第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孔凡军代理审判员 杨淑华代理审判员 张 彤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苗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