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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建民与高航天、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50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民,男,195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高航天,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69号碑林区政府办公楼21层。本院在执行李建民与高航天、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碑民二初字第000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觉缴纳了应承担的赔偿款,被执行人高航天应承担的赔偿款至今未支付。经查,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00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治峰审 判 员  查永谦助理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柳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