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执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金执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财产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包宜兴审 判 员 王颖颖代理审判员 吴玉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