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姚琛禹与刘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62号原告姚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刘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春 梅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淦君(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