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黄福建与邢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建,邢进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民初字第322号原告黄福建,居民。被告邢进,居民。原告黄福建与被告邢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福建诉称,我系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瓦房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宅基地一处,并建房居住多年。2002年,被告到寻山街道办事处辖区四处购买农村房屋。2003年4月,被告经人介绍与我协商以8000元购买我的房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上述农村宅基地转让行为无效,且该房屋长期空闲。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我与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房屋。原告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邢进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邢进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邢进的送达地址,因此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福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珊珊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囡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