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40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405号原告张某。被告张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时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文让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