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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40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405号原告张某。被告张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时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文让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