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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7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许百庆与施柏军、乐益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百庆,施柏军,乐益凯,慈溪市施乐塑料有限公司,慈溪市洪欣塑料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701-1号原告:许百庆,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施柏军,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乐益凯,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施乐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昌明村。法定代表人:施柏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慈溪市洪欣塑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昌明村。法定代表人:洪天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百庆诉被告施柏军、乐益凯、慈溪市施乐塑料有限公司、慈溪市洪欣塑料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25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慈溪市施乐塑料有限公司位于慈溪市观海卫镇湖滨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冻结被告施柏军在慈溪市施乐塑料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金额25万元,投资比例50%)及被告乐益凯在慈溪市施乐塑料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金额25万元,投资比例50%),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慈溪市施乐塑料有限公司位于慈溪市观海卫镇湖滨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慈国用(2006)字第0203**号];二、冻结被告施柏军在慈溪市施乐塑料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金额25万元,投资比例50%)及被告乐益凯在慈溪市施乐塑料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金额25万元,投资比例50%)。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许建素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