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1043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1043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森,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某。原告王某诉被告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 玉人民陪审员 于桂珍人民陪审员 刘秀珍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