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辖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东阳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佳瑞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佳瑞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东阳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辖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佳瑞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苏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阳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锡高。上诉人北京佳瑞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阳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3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实际加工承揽人为上诉人在萍乡的生产加工企业,应以萍乡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管辖。另本案已由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由依法受理,请求撤销(2012)东民初字第335-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北京佳瑞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起诉东阳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已经作出(2012)萍民辖字第02-1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上诉人所称本案由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进审 判 员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