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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法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李杏娇与颜志威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杏娇,颜志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高法民初字第580号原告李杏娇,女,199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颜志威,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住湖南省耒阳市。案由: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原告李杏娇诉称:2009年我在深圳市被告相识,在相互不了解的情况下便草率同居,2011年8月26日在高州市人民医院剖腹产���孩子颜福棋。孩子出生后,我和孩子一直在我母亲处生活,被告也来探望过,但被告对我和孩子都不负责任,支付极少的抚养费和生活费,并在言辞上不尊重,导致双方产生纠纷。因此,我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我与被告非婚生育的儿子颜福棋由我抚养,抚养费由我与被告共同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杏娇与被告颜志威同居期间生育的儿子颜福棋由原告李杏娇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李杏娇负担。二、如果原告李杏娇以后抚养儿子颜福棋有困难,可以将儿子交给被告颜志威抚养,抚养费由被告颜志威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邮递费60元,由被告颜志威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练庆湖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邓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