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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民初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北人和茂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凤侠、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人和茂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孙凤侠,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初字第2088号原告河北人和茂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北省高碑店市112线亚威桥西路北侧。法定代表人于爱青,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祖中达,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森,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凤侠,女,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五四西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李宝元,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龙、封明亮,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人和茂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凤侠、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准许原告河北人和茂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冠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宫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