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执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和安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太原能源开发总公司卢林泉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156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和安经贸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太原能源开发总公司、卢林泉淄博市临淄和安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太原能源开发总公司、卢林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商初字第7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淄博市临淄和安经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013641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太原能源开发总公司、卢林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和安经贸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太原能源开发总公司、卢林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1)临执字第156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太原能源开发总公司、卢林泉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和安经贸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张建民二Ο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誉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