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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康振丽诉被告程喜兵、周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振丽,程喜兵,周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825号原告康振丽,女,1982年8月7日生,汉族,教师,住涉县第一中学。委托代理人任国民,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喜兵,男,1977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关防乡东瓦池村*组**号。被告周小燕,女,1981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关防乡东瓦池村。原告康振丽诉被告程喜兵、周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康振丽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康振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振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由原告康振丽负担。审判员  李同所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琼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