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康振丽诉被告程喜兵、周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振丽,程喜兵,周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825号原告康振丽,女,1982年8月7日生,汉族,教师,住涉县第一中学。委托代理人任国民,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喜兵,男,1977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关防乡东瓦池村*组**号。被告周小燕,女,1981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关防乡东瓦池村。原告康振丽诉被告程喜兵、周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康振丽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康振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振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由原告康振丽负担。审判员 李同所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琼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