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郯执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飞罚款决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1)郯执字第1083号被罚款人李飞,男,1980年5月18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勤友与被执行人李飞、肖永、邵性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李飞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郯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李飞罚款10000元,限在2012年5月29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