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立民裁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余果与张治余深圳市春风劳动争议咨询服务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立民裁字第6号起诉人余果,男,汉族,1966年4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收到起诉人余果递交的起诉材料。起诉人称,被起诉人张治余于2006年成立被起诉人深圳市春风劳动争议咨询服务部。2007年初,该服务部召开会员大会通过了《深圳市春风劳动争议咨询服务部章程》,并选举产生了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起诉人当选为理事会副理事长。2010年,被起诉人张治余做出解散会员的声明。起诉人认为,《章程》规定服务部解散后财产捐希望工程,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起诉人支付30万元捐款给希望工程并承担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深圳市春风劳动争议咨询服务部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被起诉人张治余。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起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争议财产的处分方式存在利害关系,因此起诉人不属于适格的诉讼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余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 梅 生审 判 员 王 李 娜代理审判员 龙 倩 虹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怡婧(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