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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重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建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