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景民二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衡水荣昇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光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荣昇实业有限公司,李光明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208号原告衡水荣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永刚,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光明,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荣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光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荣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