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凤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陈忠、朱克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忠,朱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凤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陈忠,男,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申请人:朱克红,男,1976年2月20日出,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人陈忠与被申请人朱克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皖D×××××现代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皖D×××××现代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苏英华审判员 史太宗审判员 王玉芹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缪国辉 百度搜索“”